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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方般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5-10

    在众多金融机构的翘首企盼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终于正式出台了。《办法》搭建了一套企业年金管理的游戏规则,可以看出,在此规则框架下,各路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可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切分企业年金管理这块“大蛋糕”。
  在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这四种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角色中,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可对应允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面对多种选择,到底选哪种角色更适合自己?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的横跨货币、资本、保险三市场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将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以受托人为责任主体
  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关键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而《办法》正是确立了这样一套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这其中有关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的内容尤为引人注目,即:企业年金的运作以受托人为核心,受托人具有完全的权力来管理企业年金。
  所谓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企业及其职工)的委托,负责管理企业年金的人。受托人的职责包括:选择、监督、更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等;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有效监管等。也就是说,要想成为受托人,由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及其职工说了算,而金融机构要想成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等,则由受托人说了算。
  依照《办法》,受托人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年金理事会,它是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组织;另一类则是法人受托机构,需是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等条件的金融机构。
  具体来看,由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即企业自己管(企业自办),然后再分别选择其他机构进行账户、投资、托管等管理;由法人受托机构为受托人,是企业交给金融机构全权管理,再由该金融机构选择进行账户、投资、托管管理的金融机构。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介绍,从理论上讲,第二类法人受托机构具有全权,它可同时作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但不能充任托管人,必须将企业年金托管给第三方管理,并且在同时兼任几职时,必须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这种具有全权的受托人呢?从《办法》中规定的准入条件看,满足条件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集团、专业养老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充当受托人的角色。
  如魔方般变化的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基金有着如魔方般的灵活多样的运作模式。”参与起草《办法》的权威人士认为。他说,按照《办法》,企业年金基金有8种运作模式,不同的运作模式源自不同的受托人的选择。简单说,如果有100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就会有1000个受托人,这与全国社保基金有很大的不同,社保基金只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家受托人,由理事会选择几家基金管理公司作投资管理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指出,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在受托人的选择上,企业职工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其中风险则是他们需考虑的第一因素。企业及职工选择受托人后,再由受托人作为“总包方”,它既可以将投资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服务等“分包”给其他机构来承担,也可以自身法人受托机构的身份同时兼任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或其中一项。
  可以看出,《办法》确立的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是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具体来说,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二是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在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领域有着严格的划分,因此,选择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集团中的一种充当受托人,理论上会分别对应不同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的选择模式,面对不同的风险以及不同的投资策略选择。
  以金融控股集团作为受托人为例,它可以将投资管理、托管服务、账户管理等业务分别交给旗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来承担,这种模式被称之为“一站式捆绑”服务,权威人士指出,它具有谈判成本小、费用低等优势,是一种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模式。
  权威人士同时也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刚刚启动,尽管依照《办法》,年金基金运作会有多种模式,但考虑到多种模式的不同风险,有关部门可能在市场启动初期会以一种模式为主,发展一段时间后,以一种模式为主进行政策引导和准入限制。
  权衡利弊发挥长处
  对企业年金市场,各路金融机构可以说觊觎多时,并且不少机构已先行尝到了甜头,尤其是证券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已为不少企业年金操刀,积累了经验。《办法》施行后,满足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可以名正严顺地扮演适合自己的角色,一显身手。
  可以说,面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这四种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角色,各类金融机构有着多种选择,如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都可以充任受托人的角色;银行等专业机构可担任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可扮演投资管理人的角色。但条件的满足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盲目介入,各类机构自然需仔细权衡利弊,发挥长处。
  具体来说,从银行业看,商业银行更适合提供账户管理和托管服务;从证券业看,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将成为主要的投资管理人;从信托业看,信托公司可以从事受托、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业务;从保险业来说,保险公司主要是寿险公司可以成为企业年金管理的竞争主体。
  对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
  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年金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由于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同时,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又形成了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这些都使得企业年金市场与货币市场、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交叉融合在一起,势必会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不小的挑战。
  依照《办法》,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可转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为此,《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不同金融产品和工具的比例进行了限制,并规定可根据金融市场和投资运作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这就为未来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空间,也为基金经理的投资留下了余地。
  可以说,企业年金基金进入不同的市场,无疑会推动货币、资本、保险三市场的发展,为资本市场开辟新的资金来源,但同时,它也对目前我国各自为阵的金融市场分业监管体制带来新课题。
  作为企业年金基金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保障部将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防范危机处理的应急预案,实现宏观调控与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xintuo摘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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